行政许可法提请人大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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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3:32 南方日报 | ||
综合新华社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在北京召开,行政许可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可望在几天后交付表决。与前3次相比,该草案主要作如下修改: 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根据修改后的草案,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 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草案同时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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