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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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6:3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8月22日下午,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以28票同意,2票弃权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与国际先进国家相应法律接轨的、专门就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对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发展国家专项立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法规释义: 生前捐器官只限近亲属 《条例》明确了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合法性,并以人性化的条件设置保障捐献者的利益,严防被器官买卖钻空子。根据《条例》,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尚具有“活体捐献”资格。生前捐献必须在有书面同意并不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二年以上。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确定捐献移植五原则 “器官捐献与移植”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为此深圳市正在审议的这一《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主要考虑现阶段移植手术费用较高、部分移植效果不够稳定,而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无伤害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要求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伤及非必要的部位,并对摘取部位进行合理处理;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献出最后的“爱心”。 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个:一是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形式同意捐献;二是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表示;三是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表示,并有不参与该器官移植的两名以上医师的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 接受捐献不许“插队” 专家介绍说,《条例》明确体现了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平等、优先的原则。《条例》提出: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患者,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应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为确保公平,《条例》规定深圳市红十字会一旦出现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删减或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3万元罚款。 非法移植最高罚款50万 在依法保护器官捐献的同时,《条例》针对人体器官买卖做出了细致的处罚规定。倒卖人体器官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购买人体器官,处以售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医师、医院、其他医疗机构一旦参与人体器官买卖,高额罚款之外,医生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并予以开除或辞退。医院将被取消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专门资格。 不具有资格的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不具备器官移植专门资格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摘取或者移植手术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负责人的执业证书。 关于死亡的认定 判定捐献者是否死亡以及何时摘取器官,是对捐献者、家属、医生负责的重要体现,《条例》在这方面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医师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的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专门资格,不具有的,不得实施人体器官摘除和植入手术。 综合《广州日报》《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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