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加强赋予6项必要监管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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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5:10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加强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草案作了说明。 草案增加了有关人民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内容。草案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需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按照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等直接进行检查。草案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作了规定。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对金融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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