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 “死缓毒犯”穿越生死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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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5: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因证据不足,一审判死缓被关押两年的打工仔龚玉兵获释回家 22日,28岁的打工仔龚玉兵提着简单的行囊缓缓走出宜宾市筠连县公安局看守所,昨晚,他终于回到了云南昭通阔别了2年多的家。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最终不起诉获释,龚玉兵穿越了一道大悲大喜的“生死门”。律师称,从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被判死缓而最终不起诉获释,在全国都十分罕见。 涉嫌贩毒一审被判死缓 龚玉兵老家在云南省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小冲三社。2001年4月19日,他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宜宾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11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玉兵、吴永、胡昌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检方指控,2000年7月,被告人吴永通过他人在鲁甸县认识龚玉兵后,要求龚代其购买海洛因。同年12月29日,吴胡二人乘车前往鲁甸县,吴以17200元从龚玉兵处购得海洛因160克后回到筠连县。2001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吴永、胡昌举家各搜到海洛因150克、10克。指控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秤量笔录等,故检方认定龚玉兵贩卖毒品16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 2002年3月21日,宜宾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龚玉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据不足省高院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龚玉兵表示不服判决,以受吴永诬陷,一审仅凭口供定案等为由提出上诉。在一审中,龚玉兵曾辩解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并称在预审中向公安机关交代的不是事实。他称,自己在打工时认识了吴永,当吴向自己提出想买毒品去赚钱的事后,自己将此事向一联防人员邵某作了反映,当时是想举报吴永贩毒而得奖,不料被吴反咬一口说自己贩毒,害得自己蒙冤受屈。 龚的辩护人张静律师经过大量走访调查,认为龚玉兵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仅有吴永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胡昌举在开庭前根本就不认识龚玉兵,也不知道吴永从何处购买的毒品。而联防人员邵某的证词则证明了龚不愿贩毒而想立功受奖的心情。强烈的责任感使她奔走呼吁,依照法律规定,为龚作无罪辩护。 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2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终审裁定。 立案重审关押两年终获释放 宜宾市中院对此案重新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成立,作出裁定:准许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2003年8月13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龚玉兵不起诉。2003年8月22日,筠连县公安局正式释放关押了2年多的龚玉兵。记者田富友 法律链接 六种情形可“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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