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士照片被展示在照相馆橱窗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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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6:46 解放军报 | ||
济南军区某部战士小张前不久到驻地的一家照相馆照了一张艺术照,准备寄给女友。半个多月后,一些战友见了小张就喊他“广告明星”。小张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再三追问,战友告诉他,他的一张大幅照片被某照相馆放在玻璃橱窗里作为招徕顾客的“广告”。 小张一听很生气,觉得照相馆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也有损军人形象。于是,他请假来到该照相馆,要求照相馆将自己的照片取下来,并向自己赔礼道歉。照相 该部张政委知道这件事后,请军事法院的同志帮助解决此事,并借机给官兵介绍一些维权方面的知识。法院的同志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作为证据的照片虽然被毁,但有不少战士见到了这张放在该照相馆玻璃橱窗中的照片,足可证明该照相馆侵害了小张的肖像权。随后,军事法院的同志带着小张来到该照相馆与照相馆负责人交涉。经过讲理说法,该照相馆负责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诚恳地向小张赔礼道歉。(吴红平、吴国林) 就事论法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殷飞 肖像是通过一些艺术或技术手段反映的肖像人的外部形象,是公民个人基本特征的再现,照片是肖像的一种。肖像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之一,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拥有和使用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是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本例中,该照相馆使用小张的照片作广告来招徕顾客,明显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未取得小张的同意,其行为符合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属侵害小张肖像权的行为。小张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该照相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由此造成小张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他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我军的《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7条也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可见,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军人的肖像、利用部队和军人名义来制作商业广告。发生此类情况,部队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解放军报2003年08月2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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