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炮团纠正一连队租用电脑收取“上机费”的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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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6:46 解放军报 | ||
本报讯梁洪清、特约通讯员黄建华报道:成都军区某高炮团炮连的电脑学习室近日又红火起来了,该连用购置的3台电脑取代昔日租用的4台电脑之后,官兵们又回到了学习室。一场关于“组织学习科技知识该不该让战士掏腰包”的争论也随之划上了句号。 4月上旬,该炮连响应团党委提出关于“认真抓好科技知识的学习”的号召,决定从满足官兵学习电脑知识的渴望入手来抓科技知识的学习。但由于缺乏资金购买电脑,连队干部 此事传出之后,在部队引来各种议论。有的认为,炮连租用电脑是花了钱的,收取一定费用属于“取之于兵,用之于兵”;但也有不少人认为,炮连租用电脑收取“上机费”,是一种变相的有偿服务行为,也侵犯了官兵的合法权益。炮连干部闻听批评后则连连“喊冤”:“收取‘上机费’是为了偿还租机费,连队没要一分,干部没贪一分,咋就侵占了战士利益?” 团党委得知此事后,引导官兵就此开展讨论。理越辩越明,大家最后统一了认识:炮连组织官兵学习电脑知识,这个想法没错,但租用电脑并且向官兵收取“上机费”的做法就是一种有偿服务行为,不符合条令条例有关规定,侵占了战士的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炮连干部接受了这一批评,党支部“一班人”对此进行了自我检查,如数退还了已收取的官兵的“上机费”。随后,他们在团里的支持下,采取“申请机关拨一点,连队家底凑一点”的办法购买了3台电脑,供官兵学习使用。 编辑感言 “创造条件”开展工作不能违规 张柔桑 一个连队租用电脑向使用官兵收取“上机费”,无论其动机如何,这种“租用”——“收费”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有偿服务”或“变相经营”的色彩。与承担军营社会化保障任务的企业迥然不同,连队不是市场经营主体,而且也不具备军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开展有偿服务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涉及有偿服务活动或变相经营活动;同时,对于连队来说,根据条令条例要求和上级指示组织官兵学习科技知识,这是其职责要求和工作任务,这种职责和工作任务是不能被“商业化”、“有偿化”的。从守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地去开展某项工作,但不可以为了“创造经济条件”开展工作而违反法规制度,即便后者的动机并非谋取私利而是“出以公心”。 话说回来,对于各级机关来讲,也应当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对于涉及物质建设的工作任务,不能只给基层“压担子”、“下指标”,还应考虑基层的经济承受能力,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支持。从一些基层单位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有的基层连队之所以发生侵犯战士利益的问题,既有基层干部法规政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也有不得已而为之的“苦衷”。(解放军报2003年08月2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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