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天价葡萄 馋嘴民工罪错有多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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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7:07 新华网 | ||
引起公众关注的“天价葡萄案”的调查工作进入关键阶段,警方近日邀请4位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重量级专家会诊此案。据报道,该案已经基本排除治安处罚的可能,公安机关将参考专家的意见,最终决定以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或其他罪名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4名馋嘴民工。 法院将以何种罪名对4名民工做出判决,取决于4名民工到底犯下了多大的罪错。而要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报8月11日发表社评《“天价葡萄”案中的“微言大义”》,认为虽然研究所在这些葡萄上花费了十年心血,在给葡萄估价的问题上他们最有发言权,但他们是这个事件的受害方,“由于牵涉到自身利益,他们的估算未必具有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具有相关科学知识的第三方出面,对被盗葡萄进行价值估算,最后由司法机关定夺”。 关于第二个问题,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基本可以证实,4名民工事先确实不知道“天价葡萄”的尊贵身份———吃一顿葡萄就相当于吃掉了40万元,这实在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如果不是在从果园返回工地的途中被抓获,他们一定至今都还以为自己只是偷吃了再普通不过的葡萄。这说明4名民工虽然偷吃了葡萄,却并不存在偷吃“天价葡萄”的故意,也不存在为了泄愤或报复而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动机。有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在定罪及量刑时是不应该忽视的。比如交通肇事大多没有故意,但交通肇事逃逸就存在故意;又比如同为杀人,就有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之分。 从现有的讨论看,人们一般比较看重第一个问题,而对第二个问题注意不够。有一名专家主张不必深究4名民工“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他举例说,一个小偷偷吃了一只鸽子,如果是一只普通的肉鸽,可能值不了多少钱,但如果是一只价值几十万的信鸽,无论偷吃者是否事先知道鸽子的价值,都应定盗窃罪。不妨另举一个例子:两个凶手分别杀了人,事先也都不知道被害者的身份———一人杀的是一个普通市民,另一人杀的是一个身家数十亿的大科学家兼大企业家,无论是考虑教育投入还是衡量社会影响力,后者的遇害都要比前者的遇害造成的“损失”大得多,但是,我们能因此就对杀害前者的凶手从轻发落,而对杀害后者的凶手格外严惩吗? 或许是认识到研究所自身在对“天价葡萄”的保卫工作上也存在疏漏之处,或许是觉得不可能让偷吃葡萄的民工对研究项目今后的“前途”承担全部责任,该所葡萄项目组一名负责人最近表示,虽然对项目遭受的损失十分痛心,但她认为也没必要按40万元的损失来给4名民工量刑,毕竟他们没有把葡萄全毁掉,另外他们还年轻,给他们一个教训就可以了。作为“天价葡萄案”的受害者,他们对于馋嘴民工所犯罪错的态度的变化,值得公安及司法机关参考。(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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