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草案增加“赔偿”条款 避免“公权”侵害“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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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8:4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上午在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表示,草案根据审议意见,增加了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十分必要。 委员们表示,目前我国行政审批中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如手续繁琐、多头审批、倒买倒卖批文、当事人办事不方便等。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防止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滋生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又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办事,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增加了相应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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