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克扣工资工会有权交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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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9:47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这一现象,正在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工会应当出面代职工交涉,以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细化工会交涉权,成为《修订草案》修改的最大亮点。《修订草案》细化了工会交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有: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少缴、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不提 交涉时,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因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请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出任工会主席。规定明确,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兼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修订草案》对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也有明确规定。罢免建议应当由工会会员向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提出,罢免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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