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超亿元须全面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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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9:47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需要进行全面审计。这是正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简称“修改稿”)规定的。审计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此前在6月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已对《草案稿》进行了审议。有委员认为,审计范围何谓“重大”标准不清,在《修改稿》中,参照《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 对政府投资项目也并不是时时审计、事事审计。一些委员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注重效率,规定环节太多就会导致审计效率不高。《修改稿》明确,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有必要进行全面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才有需要进行全面审计,其他项目,除决算必须审计外,审计机关按照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审计,并不是时时审计、事事审计,并规定了收齐资料之日起45天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有需要的话,审计结果将向社会公布。《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六种情形在《修改稿》中被明确: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索贿、受贿;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如果《修改稿》获得通过,宝安、龙岗两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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