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六年方知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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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9:59 长沙晚报 | ||
湘潭县法院替“下岗职工”讨公道 湘潭讯家住湘潭县射埠镇鹤霞村前进组的赵向荣直到2002年下半年才发觉,早在1996年11月份,自己就已被工作单位射埠供销社“除名”,成了一名“下岗职工”,而6年来他竟毫不知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赵向荣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6年之后才知情 今年40岁的赵向荣1983年10月从技校毕业后,被分配在湘潭县射埠供销社工作。1994年3月,赵向荣与单位签订了企业内部个人承包经营合同。经营至1995年元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合同。同年10月29日,赵向荣将有关经营结算手续全部移交给了射埠供销社,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供销社没有明确答复,既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安排其工作。期间,赵向荣多次向供销社提出要求调动工作,均未得到任何答复。直至2002年下半年,供销社系统进入全面改制,在实行职工“两个买断”中,赵向荣才发现自己未被供销社列入安置对象。一查,才知道早在1996年11月27日,他已被供销社以“组织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违章违纪现象严重”等理由除了名。供销社:不仅要除名还要追欠款 知道事情的真相后,赵向荣要求单位作出合理解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赵于2002年12月24日申诉至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裁决:射供发(1996)16号文件(即对赵向荣的除名决定)视为无效,供销社应对赵向荣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就在赵向荣等待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时,2月19日,供销社以体改小组的名义,作出了《对赵向荣作除名处理的决定》,决定维护对赵向荣的除名处理决定,并建议该县法制办依法追回赵欠该社往来欠款2.7万元。收到该决定后,赵向荣非常气愤,于2003年3月26日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法院裁决:原告仍是被告的职工 近日,湘潭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已经送达原告?原告是否已经知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3年10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至今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律保护。而且,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的除名决定已经送达原告,故该决定是无效的。此外,被告方重新作出的维护射供发(1996)16号文件的决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应予撤消,“原告仍是被告的一名职工”。 随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湘潭县射埠供销社体改小组和湘潭县供销联合社共同支付赵向荣在射埠供销社改制中的补偿安置费和医疗费共计13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28.03元。刘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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