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处罚呼唤法治思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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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13: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安全生产中隐患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发现安全隐患后的处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一起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去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一个单位只是存在安全隐患,不一定导致事故发生,怎么去进行处罚和衡量责任的大小? 从8月15日到22日,“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在山西大同、太原、临汾和陕西渭南、 安全生产中隐患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尽管不是所有的隐患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所有事故的发生一定都是因为隐患的存在。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人们在事故前和事故发生后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而在处罚上,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相对容易、明确和操作性强。 接受采访的人都说:“不要带血的煤,不要带血的钱”等等。但很多时候,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之后,安全监察监督机构能够在几天之内设置齐全,而未发生事故前,某些地方政府因为编制等原因,这样的机构一直不能设置或者设置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往往能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和重视程度前进一大步,而此前无论存在多少隐患,对其的重视往往容易停留在口头上,无法真正很好、快速地解决。 “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所到之处,我们发现“安全一票否决”已成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法进行行政、刑事追究等做法。而“安全隐患”依然普遍存在,一个企业最少的也存在十几处,一个城市最多的有数千处。陕西省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元虎介绍说,今年以来全省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3万多个,查出各类事故隐患18682个,整改率达到80%以上。 8月22日,陕西省副省长巩德顺在接受采访时说:“以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消除动态中的安全隐患和完全控制事故的发生,因此预防事故的发生很重要。防止事故发生最有效的办法是查找隐患,消除隐患。” 西安市副市长黄省身介绍说:“西安市加大了安全隐患的查处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建立了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库,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明确了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实行了专人督办、销号制度;尤其是对今年6月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提出的九个重大安全隐患加强了督促检查,市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落实了责任和整改措施,并要求各单位在年底前必须整改到位,对到时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停业整顿。” 几乎所有的地方为了解决安全隐患问题都制订了罚款、令其停产停业的措施,但非公有制企业无法追究行政责任,只能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当经济处罚低于消除安全隐患所付出的成本的时候,这些企业在被罚款之后,仍然我行我素,反而觉得“交罚款”是一种另外的许可生产;当经济处罚高于消除安全隐患成本的时候,这些企业也不愿意花钱去治理,总想尽快把罚款挣回来。一些小炼焦厂、化工厂常常是白天停业,晚上开工。 对于某些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消除隐患”整改通知的做法,巩德顺说,陕西已经实行了“关口前移”,隐患治理不力的也要处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整改指令书,要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黄省身表示,如整改不到位、又不停产停业的单位,将提请法院解决。看来,当行政处罚和罚款都无济于事时,法律似乎是惟一的出路了。 据悉,陕西省制定出台的《陕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规?ā罚魅分卮蟆⑻卮蟆⑻乇鹬卮笫鹿室嫉姆旨侗曜技捌涓河姓脑鹑蔚恼筒棵牛咽鹿室颊哪扇氚踩姆ㄖ苹斓馈6允≌范ǖ闹卮笫鹿室迹凑帐鹿实男灾屎偷燃叮旨陡涸穑旨墩危苯咏卸酱偌觳椋笆毕鹿室肌D壳埃挛魇≌凑铡八鞴堋⑺涸稹钡脑颍】旖⑹鹿室颊脑鹑沃啤? 陕西省的做法事实上是想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在实践中有时候很难真正地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因为相关细则很难制定。毕竟,事故发生后责任容易确定,可以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去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未发生事故,只是存在隐患,不一定导致事故发生,怎么去进行法律处罚和衡量责任大小的操作? 因此,真正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法制化轨道尚需要艰苦的实践,更需要法律专家的努力,但陕西省将消除事故隐患与事故发生后的处罚一起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思维难能可贵,他们的实践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 (来源:■本报记者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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