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说这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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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21:38 沈阳今报 | ||
异议刘显东 根据现代文明社会的流行的政治哲学原理,被称为权利伦理学的第一原则是:个人有不被任何他人和政府无论基于任何理由侵犯的完全属于个人本身的利益。显然,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只能是完全属于个人本身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 A、个人的肉体生命; B、个人的体力与智力;C、个人的精神(内心的、心灵的)世界;D、个人对自己本身(自己的生命、能力、欲望、信仰等)的支配。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知道,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可以把别人当成商品出卖。可是,作为具有自主权的个人,他却可以拿属于自己本身的权利去交换自己没有的东西,因为交换正是实现个人资源最优配置的公平手段。既然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体力智力,为什么就不能够出卖自己的其他东西,毕竟个人的自主权是不应该被法律践踏的,所以我认为法律禁止的是不允许出卖他人的器官(和生命)和不允许购买他人的器官(和生命)。 如果一项交易对双方都是好处大于坏处,为什么要禁止这样的交易呢?这样交易只要没有强迫和欺骗,并发生在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或者法人之间,这有什么法学的哲学的依据来予以取缔呢? 前不久还曾经发生安乐死的争论,其实,根据公民的自决权原则,法律应该知道怎样做是最合适的。我认为,现代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现代化的人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人的自主权或者自决权。所以,我们要重新检视那些漠视个人自主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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