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忘了救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21:38 沈阳今报 | ||
延伸周平 我认为,对于禁卖人体器官的立法,仅有禁止性条款是远远不够的,在禁止性条款之后还应有补偿性条款。这就是立法救济。 不难想像,当一个人到了要出卖自身器官的地步时,他已经穷困潦倒或者困难到了何 实际上,法律法规中设置禁止性条款,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众的权益。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就在社会正义得到维护,公众权益得到保障的背后,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将对一部分人的权利构成限制和约束。如果我们只片面考虑社会正义和公众权益,而忽略了权利被限制和约束的那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这不但是不公平的和不公正的,也会有损法律法规正义。而当我们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之后,设计相应的补偿性条款,这就对权利因立法受到损失的那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进行了补偿和保障。这样的立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了社会各方面的切身利益。 同时,由于立法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障公众权益的同时,没有忘记权利因此受损的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样的立法自然而然会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且,立法的过程成了法律正义得到弘扬的过程。这样,法律被“立”出来以后,其理所当然会被公民普遍信仰。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