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请来新闻监督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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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0:5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何超全实习生高珏慧)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首批新闻监督员,昨日走马上任,监督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办案人员的廉洁办案行为。这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推行“阳光仲裁”的重要举措之一。 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员不得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更不得接受律师支付的所谓“介绍费 劳动争议仲裁员也不得在案件处理阶段单独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约见当事人及仲裁代理人,不得向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乱摊派、乱收费,不得有不文明语言及不文明办案行为。 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黄红承诺,凡是新闻监督员监督的案子,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保证给予回复。消息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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