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两部门观点碰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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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2:02 辽沈晚报 | ||
个体户状告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案一经开庭,相关各方反响强烈。8月20日,这起“民告官”案件所牵涉的利益冲突双方——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鞍山市交通局分别接受采访,直抒己见。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稽查大队负责人表示,该局工作人员作为执法部门,是按章正常执法,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处理均有章可循。 他强调,鞍山个体运输户姜传利及其代理律师所称,长途客运车辆应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处理,而不能依照《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管理的观点,完全是陷于“逻辑误区”。 他认为,姜传利虽持有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但是一旦在鞍山市政界内出现违规问题,那么就应该接受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管理。 鞍山市交通局运管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则针锋相对。他说,辽宁省交通厅有关条例规定,长途客运车可在市政界内规定范围内的部分站点乘降,姜传利当日行为完全符合这种情况。 当记者问及,目前存在的现状是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主,驶入市政界发生乘降行为,随时可以被罚,交通部门又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时,这位负责人最后提出,希望能够尽快将对长途客运的管理权限划归同一部门,结束现存的双头管理现象,他认为这是被外地城市成功经验证明的根本解决之道,“哪怕由公用事业管理局一家来负责也可以,关键是不要再让经营者夹着两头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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