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双倍赔购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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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陈百亩张子纲本报记者龚锐 事件经过:1999年,四川泸县某工程公司下属一工程处以集资联建的名义,在泸县兆雅镇燕岩村的公路旁修建了一栋楼房对外销售。 当年4月,曹支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花8.3万元在该处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间门市铺面,并于当月11日支付了房款,当时,该工程处负责人胥中兴向曹支富出具了收条。双方口头约定,由该工程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曹支富交款后,工程处即将房屋交给他使用。去年4月7日,曹支富突然收到泸县兆雅农村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单,他一打听才知道,胥中兴早已将自己购买的铺面和住房的产权证办好,并将门市用作贷款抵押;而房屋产权证则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之前,就已办在了一名叫胥中英的人的名下。 在多次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曹支富将该公司工程处告到泸县法院,要求解除与工程处的购房协议,退还房款8.3万元,并按已付房款金额再赔偿自己8.3万元。 案件审理:日前,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和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口头购房合同,要求该建筑公司工程处退还曹支富房款8.3万元,并判令该公司工程处按房款一倍金额赔偿给曹支富。 律师点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向东认为,在本合同中,售房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按时为曹支富办理好产权证书,并将此房屋一房多卖,擅自抵押,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泸县法院的“双倍返还”这一判决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曹支富在此购房中的行为略显轻率,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此做法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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