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开始宣传新《物业管理条例》 炒“管家”权利下周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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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4:47 济南时报 | ||
时报8月24日讯(记者王进)一周后,国家第一部物业管理的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就开始生效了。24日,省市相关部门组织济南数十家物业管理公司,在泉城广场向市民介绍新条例相关规定。 “一切物业管理的权利属于业主大会,小区设广告牌收入归业主,物业无权改变公有设施……”今天,不少市民在泉城广场了解到了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的业主的权利。 今天在泉城广场的所有物业公司都对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非常欢迎。有物业公司表示这个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例如对代收水电费的责任做了明确,给物业管理企业减轻了负担,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好事。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条例》明确的业主的权利,对物业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业主炒“管家”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一些服务质量差的公司如果不改善服务将被业主辞退从而退出市场。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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