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物管公司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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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8: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哪些权利和保障?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据介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作为业主的你就享有如下权利或保障: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小区内的巡逻保安找个无人的阴凉地方睡大觉,业主可不可以管?当然可以!《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7项规定: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有权选聘解聘物管 谁有权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谁有权制定、修改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把这些权利交到了业主大会的手里,而且明确了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大大方便了广大业主参与管理小区事务。 临时公约必须公示 由于业主购房以及入住的时间不一致,因此前期的业主公约都是由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为防止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条件侵害买房人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空置房开发商交费 随着近年来新建房屋空置率的不断增高,开发商长期不为未售出房屋交物管费的情况已给物管公司带来了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侵害了已入住业主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保安人员不得乱来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设施业主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被盗物管有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收益业主有份 不少小区的屋顶、电梯内、绿地上都有广告,这部分收益到底归谁?《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看来,小区公共区域部分的广告收益业主也有份。 记者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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