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收费需向社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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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8:46 南方都市报 | ||
民办学校收费需向社会公示 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本报讯(记者张小玲)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深圳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规范深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一定程序审批或备 自深圳去年全面实行中小学“一费制”以来,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乱收费的投诉明显减少,但对民办学校收费的投诉还是很多。为此,市教育局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调研,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四家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深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于今年9月1日施行。 文件要求,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深圳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遵循四个定价原则:即以合理的生均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出资人应取得合理回报。 文件规定,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应收项目为保教费,代收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除高一新生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代收费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与此配套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对生均培养成本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维护费等都有明确测算办法,并规定未评上等级的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被评上区一级、市一级、省一级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成本分别上浮最高不超过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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