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会议自由发言指人包二奶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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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8:53 金羊网-新快报 | ||
东莞一党员因此成被告,法院终审认定此纠纷应由党组织处理 新快报讯(记者 杜宇轩 实习生 袁旺 通讯员 王创辉)因认为一名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包二奶,并养有一子,东莞市一名党员在提名大会上反对吸收其为预备党员。而后,该积极分子以对方侵犯自己名誉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侵犯名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李某在党内会议自由发言属党组织处理的范围,不构成名 入党积极分子包二奶? “我反对宋某入党,宋某包养了一位二奶,并且生育了一个男孩,这样的人能够入党吗?”。2002年6月28日,东莞市南城区某村党支部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1周年暨新党员入党宣誓及预备党员提名大会,原告宋某因被提名为预备党员而参加大会。在表决是否吸收原告为预备党员时,除了被告李某反对外,参加会议的其余48名党员均同意。李某的理由为原告包“二奶”,且育有一名男孩。 次日,原告发现在该村多处贴有大字报及信件,主要内容为该村支部两位书记违反党的基本原则,利用职权将2名村民吸收为共产党预备党员,其中1名欠村委会土地款100多万元,另1名则包养“二奶”数年。 起诉要求对方赔偿1万元 庭审时,宋某认为,李某的发言完全是个人的观点,根本没有说过“据群众反映”和“请党支部调查”之类的话语,是滥用党员权利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党章和法律的规定。而且李某在村子张贴自己的大字报及信件,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己构成侵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有包“二奶”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在支部大会上公开称原告包“二奶”且生有一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至于支部大会后出现的大字报及相关信件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大字报及信件为被告所为,并可确定其指向的对象是原告。被告李某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原告公开道歉。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认定纠纷由党组织处理 一审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某张贴大字报的证据不足,但是李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党支部大会上宣称被上诉人包养“二奶”并生育一男孩,这一言行确有不当。但李某这一言行发生在党支部大会上,属党组织民主生活的范畴,不构成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其所属的党组织处理。(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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