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在全国首开先河 医保立法请市民评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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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9:2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备受关注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30位市民代表提出了对《草案》的看法。据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30位市民代表争相发言,《草案》中关于医保支付个人负担比例、特困群体保障、统筹基金征缴管理等成为焦点。 就《草案》中有关个人自付金额比例的规定,有代表提出“能否因人而异”。他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高,企业单位退休工资低,要考虑这一因素,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和个人自付段、社会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要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和企业退休两种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比例。对于《草案》中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有代表提出异议,认为个人自付段中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不太合理,收入高的人和收入低的人自付的金额一样,这样容易拉大贫富差距。 听证会从昨日上午8时30分一直开到近12时。据了解,30位听证会代表中,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等;按职业构成划分,有教师、公务员、医生、企业职工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政策非改不可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厦门的医保政策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据悉,厦门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采用“不分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都按照个人账户段、个人自付段、社会统筹段顺序支付”的“三段通道式”模式。这导致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严重失衡的现象日益显现,统筹基金的结余逐年减少,特别是2002年医保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使得厦门医保制度的健康运行受到威胁。 此外,为了控制不合理的门诊消费,医疗机构则机械限制处方金额或者分解门诊,造成群众就医不便,大大增加了挂号费、诊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就医成本。同时,该运行模式还阻碍了厦门与各地的业务合作和交流,特别是金保工程实施后,转外就医、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外地看病难以对接。 为此,厦门决定从长远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尽快调整现行医保政策,使其继续朝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草案》的核心——调整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称,这次政策调整的核心是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也就是调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和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改革将侧重于保障大病患者,门诊费用个人支付可能适当上升,但统筹仍支付大头。 《草案》主要内容:将“三段通道式”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调整为“个人账户主要管门诊和小病,社会统筹主要管住院和大病”的“板块式”模式。在门诊时,先用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个人自付金额为上年度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退休为4%;个人自付后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但个人仍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在住院时,先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起付线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支付,二级4%,一级2.5%;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须承担一定比例。上述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及个人自付比例,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草案》增加参保人员持IC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一定额度到定点药店购买非处方药,用于本人小病、常见病治疗。设立医疗困难救助基金,对因自付医疗费过多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进行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调低缴费年限,由男30年、女25年分别调低为男25年、女20年;不再明确界定不足年限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补缴责任,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此外,《草案》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在全国率先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郑友贤/陈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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