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评论:好警察不怕为自己的过错道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3:19 燕赵都市报 | ||||
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台30项文明执法措施,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对于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被认定为执法过错的,办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当面道歉(8月22日《北京青年报》)。 警察执法过程中出错后向案件当事人道歉并非没有必要,这种制度其实早就应当实行。首先从做人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犯错后道歉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种道歉不应因犯错者是警 警察出错后道歉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有时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基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警察出错给案件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往往较为严重。所以警察向当事人道歉可以给受伤者一些心理抚慰。而且,警察执法中出现过错,即便过后予以了纠正,但给当事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还会在一段时期内存在,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上门致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作用。 但我们在生活当中可以看到,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出错除过后纠正外,很少有向当事人道歉的,更别说是上门消除影响了。这其实与部分警察存有这种心理分不开,即认为自己是在执法,而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疏忽”是“难免”的,所以发现出错纠正即是,至于道歉就不一定有必要了。其实,即便是出于搞好治安的良好动机,也不能成为可以出错而无须道歉的理由,因为法律没有赋予警察执法过程中可以出错的权力。而另有些警察则在内心觉得,宁可进行经济赔偿也不宜道歉,否则会“影响警察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其实出错后向人道歉不但不会损害且还会提升警察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因为作为公职人员向公民道歉根本谈不上“丢脸”,反倒能体现出一种服务意识、平等意识。毕竟司法机关除要打击犯罪外,还当承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义务。其实产生以上一些想法,究其根本还是与部分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一些特权意识分不开,而犯错后道歉制度的建立将能使他们不应有的这种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削弱。 -魏文彪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