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关注深圳立法规范器官移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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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3:21 燕赵都市报 | ||||
据报道,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这是中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条例》规定了捐献移植器官的规则、确定患者的程序、最近亲属移植的规则等,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制,并明文规定:买卖人体器官属非法行为。 “捐献器官”利他也利已 从广义上说,利他只是一种道德要求,讲道德并不是不言利,恰恰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人类才有道德的需求。它要求为了社会的、整体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局部的一时利益,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人人都受益的社会环境,每一个个体在这样的社会道德环境中既是利益的牺牲者,也是他人利益牺牲的获得者,是为了利益而牺牲利益。这就好比无偿献血,既是一种无私的奉献,同时也是为自己或家人储存一份健康。当他人有了困难你伸出了手,这种不同寻常的爱心行动,不仅挽救了他人的生命,加深了血浓于水的人间亲情,也会带动和形成全社会自愿捐献器官的良好风尚。那么当你或你的家人有了困难的时候,才会有人来帮助你,你才会从这个社会获得回报。说到底,这是更高层次的互相帮助,只不过与直接受益相比,不像摆在桌面上的东西看得一目了然。 如果人与人之间,捐献器官仅是偶尔为之,只需要依据道德约束;如果捐献器官成为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互助行动,就需要法律把它纳入所制定的规则内有序地合作。法律作为依据调节人们的行为,从而要求一切行为都要遵循法律所制定的游戏规则,若违法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就可能破坏正常和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就能及时对违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加以惩处,这也正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的意义所在。 从社会角度讲,器官捐赠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尊重生命、尊重社会资源的体现,这种做法也体现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即使死后人们也希望自己能有一具完尸,器官捐献、遗体捐献的大门始终不曾敞开,死后“献身”往往比死前“献身”还要显得更加可贵,这使得我国器官捐赠、器官移植工作进展得异常缓慢和艰难,器官捐赠的缺口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强调器官捐献“利他”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利已”的一面,是通过“利他”实现“利己”达到互惠。人不是纯粹的道德人,损己利人的利他道德普通人虽亦能做到,但只可偶尔为之而不可长久,强调互利是器官捐赠的社会意义,不仅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认同感,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器官捐献的健康发展。合法的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更是人类进步的活力,人往往是为了利己才利人,这种双利双赢或共利共赢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繁荣、富强的前提。 -陈爱和 器官移植立法的政府干预正义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体器官不仅具有生理特征和自然属性,他是作为社会化个人身体的一部分,如何处置与社会正义紧密相连。深圳市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人体器官的捐献移植,表明政府将积极地介入和干预这一具有特殊社会内涵的行为,以期达到干预的正义。 先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中体现的政府干预正义: 笔者一直持这样的观点:政府的制度安排对目前“贫富差距”拉大这个既成现实也许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控制作用,但是,政府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和其他公共政策控制“贫富差距”这个既成事实有可能产生的种种不公平社会后果,这便是政府干预的正义————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不能实现的正义,需要政府立法的干预。在人体器官买卖这个问题上,注入这种理念已成当务之急!贫富差距的现状下,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露宿街头的人想靠卖器官获得财富,腰缠万贯的人想靠财富换取健康————这种看似平等和自由的交换蕴藏着深刻的不平等和非正义。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一再强调,生存权高于发展权,生存权的底线是“身体的完整”,有了“身体完整”这个存在底线才能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而器官卖出后身体就不完整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公民“身体完整”的正义应该成为政府的使命。 再看“规范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中体现的政府干预正义: 经济学有个“帕累托改进”的概念,简单地说即一种制度的改变中没有输家而至少能有一部分人赢,可以称之为帕累托改进。如果改进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管是否能带来更大的整体利益或者是否有助于实现怎样崇高的目标,都不是帕累托改进。显然,如果允许人体器官自由买卖,虽然富人得到了健康,穷人得到了财富,但穷人失去了身体的完整,这不是帕累托改进。 但如果把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纳入到法律规范中,就体现帕累托改进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中国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仅能实施1.3万多例手术,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另一方面,有许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因为缺乏手续及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往往捐献无门。而对“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进了立法后,就不一样了: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实现了自己的愿望,需要器官移植的人能够得到捐献器官的救治,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失去什么(死人自愿放弃器官这无关正义),而病人获得了急需的器官移植————这是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能够推进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没有使任何人损失什么,合理地促进资源的规范配置,这深刻地体现了政府对“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进行立法的干预正义。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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