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该怎样对待讲“原则”的乞讨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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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3:23 燕赵都市报 | ||||
8月18日一则消息说,重庆荣昌县铜鼓镇的61岁老人姚富华,今年6月到成都找儿子,找到儿子所在公司时,公司已经破产,儿子也不知去向。老人身上的钱用完后沦为了乞丐。但不管别人给他多少钱,他都“坚持自己的原则,只收1角钱。记者存心“刁难”之后还证明,如果实在没零钱找,他就干脆不要别人的钱。 老姚由此被有的媒体称为有原则的乞讨者,“自己都已到了身无分文山穷水尽的地步了 感动之余,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众所周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很明显,姚富华老人是符合救助条件的。然而,可怜的老人仍在讲着“原则”,沦落街头。我不知道,这凄凉的一幕还要上演多久? 曾有报道说,哈尔滨市救助站8月1日向社会开放以来,“门庭冷落,乏人问津”。据说,这种现象不只在哈尔滨一地存在。救助站门庭冷落,并不意味着城市没有流浪乞讨人员了。在我们看来,他们之所以没有被救助,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他们不想被救助;其二,他们不知道到哪里求助。我不知道姚富华老人为什么得不到来自当地政府部门的及时救助?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对需要救助者没有尽“告知”或“引导、护送”的义务,那么,这是不是一种失职呢? 此外,增强公民的救助政策意识,也很重要。普通公民除了可以向乞讨者直接施舍,也可以向流浪乞讨人员讲解有关政策,通过电话报告等多种手段,把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里。我注意到,这则由两位记者采写的题为《“老丐”讲“原则”给他1元找回9角》的消息,对这方面的情况丝毫没有谈及。这不免让我猜疑:是不是包括记者在内的施舍者根本就没有“救助”方面的政策意识、而疏于政策信息方面的“施善”呢?总不至于压根不知道《救助管理办法》吧。 -薛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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