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酝酿修改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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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14: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肖红 孟晓辉)此间参加中国妇女九大的代表透露,中国政府正在酝酿修改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该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在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方面进行改革,中国各地普遍反映该法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规定》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正常工资收入的规定不够具体,造成女职工在这“四期”内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妇代会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认为,加强和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据悉,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进行调研,为修订《规定》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修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拟明确提出“女职工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 同时,为了解决目前女职工普遍关注的生育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写入《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并计划在适当时候向国务院提出将生育保险立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建议。 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截止2002年底,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总数达到3488万人,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法规规章。 然而,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只占应参保人数的33%。生育保险制度推进较为缓慢,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得不到很好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 倪豪梅认为,应该尽快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使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一起纳入中国社会保险体系。 全国总工会2002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经营者重赢利轻投入,法制观念淡薄,女职工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情况比较严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探讨消除这一现象的措施。(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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