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质疑刘涌改判死缓的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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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1:26 京华时报 | ||
作者: 肖余恨来源: 中国青年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对刘涌黑社会团伙实施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罪名,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当地媒体往往对本地新闻事件保持沉默,许多新闻事件是靠着外地媒体的跟进和声援才还原其本来面目的。在一个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封锁越来越难的社会里,对新闻视而不见或者保持沉默,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事。 刘涌改判一案,也终于有媒体做出了突破性的报道。8月21日,上海《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先生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文章认为改判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比如,法院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具体情况”究竟如何,法院却没说。文章提出: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于阳光下。 这类理性思考的文章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百姓的疑问。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依据在与国家安全无涉的情况下,必须向公众作出交待。辽宁高院也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摘编自《中国青年报》8月25日文/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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