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3元,被判徒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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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1:5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苏华东)连续持刀抢劫过路群众,抢得现金3元。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处抢劫犯白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白某是石家庄赵县人,2002年11月4日18时在桥西区自强路东头的公共汽车站牌处持刀抢劫过路的张某人民币现金3元,白某觉得劫得的钱财太少,不甘心,18时30分又来到柏林大厦门前,持刀抢劫过路的辛某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白某持刀抢劫,属于采取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桥西区法院依法对白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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