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 物业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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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2:45 时代商报 | ||
物业管理新条例:业主被盗 物业有责 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哪些权利和保障?记者就此采访了何佳林律师。据介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作为业主的你就享有如下权利或保障: 有权选聘解聘物业 谁有权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谁有权制定、修改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把这些权利交到了业主大会的手里,而且明确了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大大方便了广大业主参与管理小区事务。 公共设施业主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被盗物业有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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