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 不得设指导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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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8: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建设厅发出通知规范拆迁工作 本报讯(记者彭永生)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房屋拆迁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公正、合理地处理拆迁事务,省建设厅近日发出了《关于加强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要求,在今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各地原制定的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将即行废止。个别县(市)在拆迁中仍在执行当地政府原出台的补偿标准或公布的房屋拆迁市场指导价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和纠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凡申请人有一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都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随意填写和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拆迁资金专户。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与房屋拆迁管理相关的部门设立的拆迁安置机构将尽快改制脱钩。严禁无拆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拆迁项目、挂靠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严禁有资格的拆迁单位非法转让或层层分包、承包拆迁业务,出借拆迁资格证。 凡拆迁人或拆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不得推诿,不能解决的也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今后凡5人以上(含5人)到省厅上访的,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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