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猥亵幼女案”抗诉改判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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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8: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熊国庆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日前,南充中院对南部县“猥亵幼女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熊国庆有期徒刑3年。 去年12月14日晚,南部县某单位下岗女工王秀芬从外地归来,到中年妇女宋某家将暂居该处的女儿蕾蕾(系王秀芬8年前收养的弃婴)接回家。第二天上午,王秀芬见蕾蕾精神萎靡不振,经一再追问,蕾蕾哭着说出了“熊叔叔”对她的不轨行为。 “熊叔叔”叫熊国庆,是宋某的丈夫,时年44岁。王秀芬带蕾蕾到南部县医院妇产科检查,医生发现蕾蕾下身充血明显,处女膜有裂痕。王立即报案。同年12月18日,熊国庆被刑拘。 今年5月,南部县法院庭审此案,法院查明:去年11月29日晚,熊国庆趁其妻、子不在家之机,对蕾蕾进行了猥亵。法院认为,熊国庆的行为已构成了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属偶犯,从轻判处熊国庆拘役6个月。 5月20日,南部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属重罪轻判,提起抗诉。南充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辉毛遂自荐,为王秀芬提供法律援助。8月7日,南充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2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故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处熊国庆有期徒刑3年。(记者汪仁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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