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学生女教师被判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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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不堪老师粗暴教育,15岁中学生婷婷(化名)日前在校跳楼身亡。24日,渝中区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老师体罚学生自杀案”进行了两次庭审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女教师汪某犯侮辱罪判刑1年,缓刑1年。对此,原告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表示要上诉。据悉,教师因侮辱学生被判刑在重庆还无先例。 辩护:被告人不构成侮辱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在教育婷婷的过程中,被告人虽然客观上有一些不当的行为和语言,但只是在行使教师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地点也是在学校办公室;汪使用木条象征性打了婷婷,也是像汪这样负责的老教师多年的教育习惯。之前,汪也曾当着婷婷母亲的面采取过这样的方式,但这与使用暴力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汪所说的一些不适当的语言完全是在恨铁不成钢的心态下说出的,而且汪老师也没有恶意要侮辱婷婷;另外,从婷婷的遗书中可以看出,导致婷婷自杀的诱因还有父母感情不和等家庭因素。所以,汪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判决:被告人构成侮辱罪 渝中区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婷婷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某用木板打了,还当着某同学的面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婷婷一直在哭泣。 当日上午第三节课是汪的语文课,整节课上婷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表达了对汪某及家庭、社会的怨恨,但汪对婷婷在课堂上的异常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汪某也未注意婷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婷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某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婷婷在初二下学期以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有早恋现象,婷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也有一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教师办公室对迟到学生进行教育过程中,当着第三人的面体罚学生,并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贬损学生人格,破坏学生名誉引起学生跳楼自杀的后果,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鉴于被告人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主观恶意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引起婷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汪某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原告:还要提起上诉 拿着判决书,婷婷父亲丁志刚一脸痛苦。他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量刑过轻,而且汪某不适合缓刑,他将提起上诉。同时,他认为,在庭审中汪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认为体罚学生只是对其进行教育而不是真的想要她怎样,法院却认定其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丁志刚说,为人师表的教师在学校对学生实施侮辱,性质严重,法院应当给予重判。记者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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