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侮辱学生致其死亡 老师被判处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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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21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8月26日电(刘忠海、李享)重庆市渝中区初三女生丁某受到老师的体罚和侮辱后,出于对老师及家庭的怨恨而跳楼自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老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4月12日,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 合议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是导致丁某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法院还认为,鉴于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某跳楼自杀确系多个原因,加之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故作出了缓刑判决。 这起事件在重庆市教育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引发了一场师德问题大讨论,重庆市教委还出台了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规定,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育行为。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惩罚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既有利于摒弃落后的教育思想,倡导更加文明、更加理性的教育理念,又能起到警示作用。(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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