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投资保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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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24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出重大改动: 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改稿对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大量改动。其中,首次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颇引人注目。 有报道说,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牶“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第四十一条规定牶“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关于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牶“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修改稿同时提高了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单一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10%提高到15%。外资股东的总参股比例不变,为25%。和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牶“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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