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虚假陈述索赔案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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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哈尔滨8月25日电(记者郭强)今天,大庆联谊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因涉及的索赔金额创国内纪录而备受瞩目,原、被告双方辩论唇枪舌剑。 据悉,本案所涉及的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问题,又是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下共同 2000年3月31日,大庆联谊因欺诈上市,1999年年报虚假等违规事实,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然而,109名股民认为,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属于侵权,于2003年1月27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并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1300余万元,第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虚报成立时间、将工商执照时间倒签及虚报利润等手段,骗取上市资格。1997年4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4.3亿元,没有按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用于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油田等四个建设项目,而是大量被挪作他用。 而作为大庆联谊股票主经销商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含有虚假信息的文件,共同构成侵权行为。 法庭上,原、被告就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赔偿主体、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时间等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第一被告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已经查明虚假陈述人为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等发起人和相关单位,而不是大庆联谊公司,并且大庆联谊在1998年5月6日工商部门重新核发合法执照前根本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资格,对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他们同时说明,实际操纵者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亦来到法庭,愿与原告方商议就此案进行和解。 第二被告认为,申银万国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事实,其没有能力鉴别诸多行政部门所报材料的虚假成分,对大庆联谊申报的审查不存在过错。证监会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了第二被告方是行政责任。原告没有理由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投资股民状告大庆联谊的已经有近千人,遍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去年已经审理、尚未判决的182件和此次审理涉及的109名原告外,尚有700多名原告的诉讼正在立案程序。 ā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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