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热点 为您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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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1:19 今晚报 | ||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将于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和《标准》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确定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界定。热点一:物管收费有哪些 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物管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设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地、卫生、公共秩序等内容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住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个别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委托为业主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热点二:超出等级怎么办 《办法》和《标准》规定,物管服务确定为1.00元、0.75元、0.50元、0.35元四个等级。物管服务费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动20%,那么超出四个等级物业管理服务费如何确定? 据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超出一级的,物业企业与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30日内分别到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低于四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由所在区(县)物价局核定。热点三:业主会如何把关 成立业主会的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与业主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的硬件设施和拟定的服务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重新签订物管合同,并在30日内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企业与业主会就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由物业企业向市、区(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区(县)物价局在充分征求业主会意见的基础上,核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热点四:如何交纳物管费 业主应如何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呢?据规定,业主按照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此外,物业企业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接受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和业主的监督。物业企业每年至少应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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