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伤人案判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3:18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经本报连续报道后产生强烈反响的“家乐福保安伤人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另两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亦于判决之前达成调解,五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并已给付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超市发现被害人胡某所购物品价格不符,遂将胡某带到超市保安部解决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酒后得知此事赶到保安部,被告人张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被告人郑某、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见状上前参与殴打胡某,被告人郑某拳捣胡某左肋部,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按住胡某,被告人张某用鞋抽打胡某头部,被告人孙某某用脚踹胡某腰部,致胡某左第九肋骨骨折,腰椎1、2、3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肋骨骨折的损伤为轻伤,腰椎的损伤为轻伤(偏重)。案件审理期间,五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已给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目无法纪,因工作结伙殴打他人,在殴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后果,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情节轻微,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从轻处罚。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