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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爱心官司”结局更具爱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5: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毛天祥

  募集到的数十万元爱心捐款没能留住一个鲜活的生命,却引来了一场尴尬的“爱心官司”。死者的父亲要拿回儿子14万元“遗产”,而作为捐款发起者及管理者的广西横县地税局却有不同看法。最近,这起“爱心官司”落下了帷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余其山将爱心捐款作为其子余辉的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
议将该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见《中国青年报》8月19日)。对此,有人在8月22日的《南方日报》撰文《“爱心官司”,结局不具爱心》认为:“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那笔用生命换来的资金,无论如何都不应被充公。如果仅仅因为捐助对象死了,就要剥夺他原来所接受的赠与,这样的判决恰恰缺乏爱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爱心官司”的结局合乎法理。“爱心官司”中,捐款是捐赠者明确指出为余辉治病的,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可见,将剩余捐款作为受助人遗产来继承,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其实,正如有关法律人士所说,爱心捐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即为余辉治疗白血病时,捐款才能属于余辉所有。如果违背捐赠者的初衷,捐赠者对没有按照自己当初指定的用途使用的捐款,完全有权收回。但必须注意到,这项返还捐款的工作无比复杂,可能需要更高的成本,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建议将该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使爱心捐款继续承载捐赠者的“深情爱意”,去援助更多更需要救助的人,是合乎法理的。

  其次,“爱心官司”的结局合乎情理。从捐助人方面看,多数人应当是在有着明确捐助对象的前提下才捐款的。同时,他们的捐款是有特定的目的,即给余辉治病。如果没有这个特定的目的,那么还不如直接将钱汇给慈善机构呢?现在,余辉治病期间应用的费用已支付完毕。那余辉病故后,捐款余额不应属于余辉个人财产,而应该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继续发挥其“爱心”作用。试想,如果爱心捐款没能挽救更多的生命,而是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万元户、百万富翁,这考虑到了这次募捐活动中的另一个主体—————捐款者的权利吗?这种“天上掉下馅饼”的好事,必定会让许多献爱心的人深感不公,也会大大打击献爱心的人的积极性。由此看来,将剩余捐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不但维护了捐款者的权利,而且也给了他们一个合乎情理的说法。

  因此,笔者认为,将剩余捐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爱心官司”,结局体现博爱!(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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