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登虚假广告须退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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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6: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省教育厅试行民办教育机构退费办法,规范民办教育秩序 本报讯记者莫艳民、通讯员卢山报道: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或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有权利要求其退费———记者昨天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试行。 据悉,民办教育机构在十种情况下,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此外,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如中途死亡,或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被高等院校录取、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等等情况下,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相关手续,如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等。 办法规定,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种情况必须退费 1、筹办期招生的2 、处以停止招生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4、超出收费许可证范围、标准收费的 5、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6、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7、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8、由于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9、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10、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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