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开门矫正罪犯社区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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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6:2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专家解读“社区矫正” 推行这种全新的行刑方式究竟有什么益处?记者昨日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省监狱工作研究所所长左登豪。 这位监狱学研究专家介绍说,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方向,体现了人性化监管的精神实质。它不是刑种概念,而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个概念。社区矫治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对于那些未成年罪犯、初犯以及 从行刑效果上看,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长时间与社会分离,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容易受到其他犯人的负面影响,造成“交叉感染”,从而导致少数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而走进社区的服刑人员接触的都是正常人,且可以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帮助和咨询,从而避免交叉感染或重新犯罪。 “曾经有一名刑满释放后的犯人回到家中连开门的基本动作都忘记了,站在家门前直发呆。这个事例生动地表明了监禁制的弊端。”左所长称,从刑罚的目的来看,犯人在刑满之后还是要回归社会的。长期关押在监狱中,罪犯的心理、思想观念及谋生手段都很难适应外面的社会,再加上社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往往无法适应社会,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而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下可以从事工作、交往等正常的民事活动,因此其刑满释放后的继续生活也就不再成为问题。 从监狱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监狱关押改造罪犯的成本较高,绝大多数监狱管理困难、费用较高。如果实施社区矫正,一部分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大大降低改造成本。同时对罪犯亲属的负面影响也会大大降低,有利于社会稳定。 左所长称,我省实施“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司法部门已经着手酝酿这项工作,省司法厅已会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转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为试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一制度的改革将充分体现我国法律轻刑化、宽松化、人性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趋势。 社区服刑条件严格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进入社区接受“矫正” 的机会。据省司法厅有关人士介绍,社区矫正的对象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小、重新犯罪率低的犯人。具体包括未成年罪犯、初犯以及非攻击性犯罪等轻刑犯人。其中“非攻击性犯罪”是指非涉枪、涉毒、涉暴等严重性质的犯罪。目前属于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其中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在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剥夺政治权利5种。据粗略估算,符合以上条件的狱内服刑人员约占我省监狱服刑人员的30%。 矫正方式多种多样罪犯进入社区后会不会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呢?省监狱工作研究所的左所长称,社区矫正主要依靠街道、派出所、司法所、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力量进行管理监督,帮助矫正罪犯通过参加公益活动等形式认罪服法,遵守纪律,不再违法犯罪。同时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使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专门的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罪犯除了完成指定的任务,在社区的其它行事必须向管理部门定时汇报和请假。 罪犯权益谁来维护罪犯进社区以后,会不会被周围的人另眼相看?这一点不用担心。左所长介绍说,对于进社区矫正的罪犯,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犯人,有关部门会保护其隐私权、姓名权、身份权等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如何将罪犯的权益落到实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社会法制化的程度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国内的一些法学家对此提出,社区矫正人员应持证上岗。本组稿件由汪佳桂本报记者杨丹丹采写摄影/郑迎胜 居民安全有无保障罪犯进了社区,居民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吗?这是广大老百姓极其关注的一个问题。这首先要求在选择进社区的罪犯时必须严格把关、细心挑选。国家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狱警、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组成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此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如刑期长短、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前表现、悔罪程度、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对其约束力等诸多因素,分析有没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同时,其家庭成员要进行相应的担保。其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权责有一定的要求,建立负责制促使其尽心尽力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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