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放人”诠释“司法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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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1:42 京华时报 | ||
作者: 一刀来源: 工人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今年11月之前,将刑事超审限案件全部清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一个原则:“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详见本报8月25日A02版) “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八个字,简洁明了,含意深远。 “有罪则判”要求依法办案,而且不能拖延。对于11月之前这个时限来讲,做到这点需要讲求效率。“无罪放人”则不那么简单。放人的前提是无罪,而无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抓错了,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前者该放,而且要道歉或赔偿;后者却可能放了之后又获得新的证据再抓再判,现在就放人,办案人员情愿么? 依据习惯思维,司法机关抓的都是“坏人”,抓错了都不会轻易认错,何况仅仅是“证据不足”?慢慢收集就是,岂可随便放人?这种思维与实践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础上的,至今仍有市场。肖扬院长提出的原则恰恰相反,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推定被告有罪,就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不得犹豫不决”。“依法宣告”强调了法律的尊严,“不得犹豫”针对着可能的阻力。这正是“无罪放人”原则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也是法制建设的必然。 一段时间以来,公、检、法相继出台了许多新举措,那些被称为“人性化”、“人文关怀”的做法确实令人耳目一新。专政机关给人的印象一扫过去森严、冷峻、神秘的色彩,变得光明、理性、开放起来了,这是社会进步。肖扬院长代表高法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宗旨,“无罪放人”就是一个具体的诠释。摘编自《工人日报》8月26日文/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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