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教育收费标准昨重新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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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2:03 辽沈晚报 | ||
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明确规定:如果收费不公示,学生、家长有权拒交 新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昨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等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逐一审核重新发布,并明确规定:2003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全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小学和初中学费:免收 通知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实行寄宿制的小学、初级中学可收取住宿费。 我省15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学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地和有关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限额。 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 高级中学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招生范围,招收自费生的,可收取自费生学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高等教育和中专、职高收费:严核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住宿费。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实行独立编班教学的,学费按省统一标准收取;不独立编班教学的,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计划外研究生、研究生班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国际商学院的收费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批准。 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取缔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增加、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中小学校除省定的政策性收费、按规定代收的课本费和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坚决取缔各市、县(区)、学校自行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取暖费”、学校集体办理的中小学生保险费、校内存自行车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费等,禁止举办“校中收费班”;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制止通过学生代替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各种税费;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征订及搭车收费。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列入省教育主管部门用书目录的,不含课外读物和教辅材料),必须按定价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回扣。取消各地制定的向学生定额收取的电影戏剧费,对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组织学生观看的电影戏剧,可按实际票价一次一收。 严禁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等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 服务性收费:自愿 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学生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原则,并经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召开由学校、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后,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审批。其中,为学生服务订购的教辅材料,必须在省中小学教育用书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选定。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财务统一核算。 首席记者 商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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