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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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9:2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骞 因提供伪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仅被驳回,而且还被法院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日前,这起历经4年半审理时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长宁法院再审结束。据悉,在本市,民事案件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伪证受处罚的事尚属罕见。法律界人士认为,市民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将胜利的希望寄托于违法行为。 这起纠缠了4年半的合同纠纷,起因于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惠发实业公司签出的一张面额10万元的货款支票。1999年3月,惠发公司将上海联谊化工经营部告上法庭,称向对方支付10万元购买50吨苯乙烯,但对方未及时交货,故要求联谊返还货款10万元。 由于发生纠纷后的有效诉讼期为两年,即到1998年,惠发公司在1999年提起诉讼时,为证明此案还在有效诉讼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999年6月18日向上海胜利村邮局所发的查询答复函,证明其在1998年2月曾向联谊查询过支票的事。 由于此案牵涉的问题非常复杂,二审判决后,惠发公司还是不服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最后此案又发回长宁法院重新审理。 在重审时,承办人员突然对那张答复函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张答复函上的1998年的“8”有修改痕迹,而且按常理,在邮局只能查询一年前(至多13个月)的邮寄记录,在1999年的6月,显然不能查出1998年2月的邮寄记录,最后邮局提供的资料证明,这张答复函的确是惠发公司伪造的,因此,惠发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有效诉讼时效。前天下午,长宁法院在驳回惠发公司的诉请的同时,还向惠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出具了一份民事制裁书,法院认为王某为取得诉讼时效,提供伪证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法院对该案审理,所以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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