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中学生会被“勒令退学”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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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9:38 沈阳今报 | ||
盛大林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新当选的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8月25日表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其中之一是“闲散未成年人犯罪严重”。(8月26日《中国妇女报》) 顾秀莲的一番话让笔者联想起了另外两件事儿。一是刚刚看到的:北京某著名中学的一名高二男生,在不到一个月里使两名高中女生怀孕。“女孩子的家长急了,学校也要处理 论“性质”,中学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更“严重”;论“影响”,中学生怀孕比大学生怀孕更“恶劣”。既然男女大学生之间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要被“勒令退学”,那么中学生有此行为岂不是更应该被“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吗?———尽管还没有发生,但这种做法确实符合某些人的思维逻辑,而“校规”中往往也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以为,如果让致女同学怀孕的中学生退学,那将是一个错误。因为中学生一旦退学,就很可能成为“闲散未成年人”,更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学校(包括中小学和大学)是教育人的专门场所。越是犯过错误的学生,越是需要加强教育。如果学校拒绝继续教育,将这些“失足”学生推向社会,那无异于“抛弃”他们,其结果肯定是更加糟糕。 如果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依法应予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程度,司法部门当然可以剥夺其在学校受教育的权利。但如果没有达到那种程度,则无论学生所犯错误多么严重,学校都不能让其退学甚至开除学籍。换句话说,只要司法部门不来将学生“抓走”,那么学校绝不能将学生“撵走”。其实,即使未成年学生犯罪后被送入少年管教所,他们也是在继续接受教育,只不过那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即“管教”而已。这也说明,对未成年人,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放弃对他们的教育。 事实上,近年我国出现的少年犯,大部分都是被家庭或学校“抛弃”的孩子。所以,顾秀莲提出,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她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辍学学生要摸清原因,会同有关方面帮助他们重返校园。她虽然没有谈到学校是否可以让学生退学,但从她的思路中,答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学生犯了大错,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只能说明以前对他的教育———当然包括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失败的。对此,作为学校(包括家庭),正确的做法只能是继续教育,同时检讨过去的教育方法,并加以改进。也许教育的最后结果仍然是失败的,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教育甚至拒绝教育。然而,“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我国的大多数公办学校的校规中普遍存在———这是我国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一大误区,必须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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