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立法要向劳动者倾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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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9:42 现代快报 | ||
快报记者 黄深钢 昨天,在省总工会召开的首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主持会议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表示,立法倾向劳动者。 这一观点立即在南京市各级工会、企业的代表中产生共鸣,代表们从可操作性层面给《条例(草案)》提出了各自意见。突出工会职责 “草案应充分注意到工会的权力。”省总工会副主席张鸿生建议草案应该强调工会的监督权,并且增加用人单位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当企业发生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时候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劳动合同的制定应该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等,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解决农民工的合同问题 扬子石化公司的职工代表胡岚等代表则指出,草案“用人单位”的规定在实践当中可能会使一部分劳动者签不了合同。他举例说,比如工头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计件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工程可以转包出去。事实上,很多包工头就把手里的工程委托出去了,数十上百个农民工被招募来完成分包的工程。这样出现的劳动纠纷、工伤案件就不好保护。他建议《条例(草案)》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应该扩大,以便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总则应规定劳动者福利 南京东宇汽车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朱明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第四条“……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中加入“及相应福利”的内容。职工的福利问题应该被用人单位认真考虑。他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纳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而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劳动争议部分还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从某种意义来说就是还存在空白。朱明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加进“福利”的内容,应该明确就是住房公积金,必须要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此外,他还建议用人单位对新进的职工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交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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