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维持现有水平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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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0:17 南方日报 | ||
省教育厅通过本报郑重宣布“广东中小学杂费拟提高”纯属谣言 收费标准维持现有水平不变 本报讯(记者/梅志清)昨天,省教育厅向本报郑重宣布,某报前日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杂费拟提高”的说法纯属谣言,今年我省中小学收费继续贯彻执行“一费制”,收费标 今年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仍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执行。 今秋起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以外收费 此外,为进一步明晰“一费制”的内容和界线,消除社会对“一费制”的误解,根据省人大、省政协代表提案的意见,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将联合颁发《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56号),从2003年的秋季开学起执行。 “一费制”以外收费分两类 这份新通知明确规定,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费 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是:一、住宿生的住宿费,按粤价[2002]221号文规定管理。二、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按粤价[2000]231号文规定管理。三、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四、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取。五、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根据食宿实际费用支出核定。六、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制定。 强制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按乱收费论处 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组织课外和其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管理:一、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二、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来信综述 个别地方违反规定“秋后算账” “一费制”外追加收费要警惕 临近开学,对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关注又多了起来。记者在整理相关的投诉时发现,在我省个别地方的中小学,还存在着违反“一费制”规定乱收费、强行收费,甚至“秋后算账”、追加收费的现象。 某镇的一所小学,在去年秋季开学时按“一费制”要求向每个学生收取学杂费206元,不料到了期终考试前又向学生收取试卷费15元,不开收据,不交费就不让参加考试。这还不算,到了放假前,又向家长发通知,收取“书本超支费”。另一个镇的一所农村小学,去年秋季开学时已经向每名学生收取了333元书杂费,但是在学期快结束的时候又向每个学生收取88.73元,其中校服费48元,电影费10元,剩下30.73元是练习本、报纸、资料等费用。粤北某市的一所高中也在学期末的时候向每名学生收取该学期的“超支费”230元。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一费制”规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费制”有关文件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而粤西某市一个区的教育局竟公开下发《关于中小学生作业统一配置的通知》,《通知》规定:“学生的作业簿本以定额配置的形式供应本区中小学生……小学生5元,中学生7元,高中生9元。”而且作业本的配置是以在册学生数为准,不管你想不想要,教育局都是照数收钱。该局还规定,学生的课本、资料、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向区教育局下属的秘书股、教育服务公司等统一购买,且要买够规定的钱数。 更离谱的是,该局还巧立名目克扣学生交上来的书杂费,其中电脑上机费10元,办公费20元,致使每个学生195元的书杂费返还到学校时只剩下165元。 除了以上反映的情况,建校费、补课费等一些老问题也仍然困扰着家长。看来,将“一费制”贯彻到底,防止出现反复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本报记者 韩浩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暂行规定 违反“一费制”可能被撤职开除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粤纪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施行《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一费制”规定的,将视严重程度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可撤职 《规定》明确规定,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根据《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将各种税费在学生注册中“搭车”收取,或与入学挂钩“设卡”收取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不“亮证”、“持册”可能被记过 《规定》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小学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教育收费许可证)”、“持册(收费登记手册)”登记制度的;借学生注册之机,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费的。 不能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用品 根据《规定》,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的;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违反规定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的;强制农村中小学学生统一购买校服、校鞋的;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 《规定》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招收“借读生”、“择校生”,或者违反规定向“借读生”、“择校生”收费的;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用的;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不按时足额返拨经费责任人要受罚 《规定》第8条规定,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规定,不按时足额将教育收费“一费制”资金返拨给原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截留教育收费资金将被严处 个人贪污、挪用、克扣教育收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书杂费专项资金的,将被处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被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将被处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统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上缴政府行政部门的;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工资、奖金、补贴的;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基建开支或者用于吃喝、旅游等其他开支的。 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要处理 《规定》第11条指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打击报复举报人可开除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隐匿、篡改、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教育收费会计资料,阻挠、抗拒教育收费检查、审计,或者袒护、包庇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责任人的;对抵制、举报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 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规定》适用于对我省实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实施中小学教育收费业务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中小学非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中小学教育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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