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案分组审理有何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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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0:58 法制日报 | ||
大庆联谊案分组审理有何必要?肖建华 大庆联谊案的司法过程和结果,不仅是对上市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最基本的保障机制的检验,而且也是对我国司法体制和执法水平的检验。 事实上,受理此案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面临着法律界和媒体的质疑:其一, (一) 其实,就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而言,代表人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虽然它在法理上与共同诉讼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在制度建构上与共同诉讼完全不同。 一般地,在人数众多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在多数人面临同一事实和法律问题时,他们可推选2—5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些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其宗旨就是保护“小额多数”的受害者利益。因为,单个的受害者可能不会起诉,但是,利用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则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律师可以与当事人约定“胜诉取酬”等方式,当事人可以不交纳代理费;当事人在选出代表人后,一般由代表人或委托的律师出庭。所以代表人诉讼是鼓励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诉讼方式。 相比之下,共同诉讼往往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不是非必要共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参加诉讼的人众多,但相互之间有争执,其内部往往涉及权利的分配或义务的分担等问题,也就是说,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是有冲突的。所以,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诉讼,即使共同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一般也不共同委托同一个律师。而代表人诉讼一般是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受害者,他们的权利义务都指向加害方。 代表人诉讼中,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要求当事人分组进行,比如,将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居住地或购买证券数额的大小进行分组,以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计算损失,这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在大庆联谊一案中,多数人委托同一个律师,如果分组进行审理,律师要重新提交更多的诉状,分散的当事人要相应地支付许多费用来履行有关手续,交纳更多的诉讼费用,律师也要增加许多额外的工作。本案审理中,北京团的诉讼当事人只有113位,被要求分成5组;上海团的诉讼当事人有381位之多,被分成的组远超过5个,上海团为此所要做的工作也将相应地增加许多。这就是上海组为什么先立案而现在没有开庭审理的原因。 (二) 推测起来,法院分组审理的原因大致有:第一,我国法院收费是以递减比率收费,数额越大的案件,其平均收费比率越低,所以,将一个大额的诉讼案分成多个小额诉讼,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将会增加;其二,是法院为自己方便随意作出的安排,惟恐当事人太多冲击法庭,害怕影响太大,法院无法控制,给法院带来麻烦;其三,大概是地方政府或者别的什么部门要求法院分开审理,不至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 其实,这些原因是经不起推敲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选择代表人诉讼还是单独起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可是,当事人决定进行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却要求分开,并没有征求当事人的同意。 此次法院审理的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它们对于股民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所受损失如何得到赔偿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事实上,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诉讼不得采用“集团诉讼”方式;没有使用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概念;又规定证券赔偿案件在共同诉讼中可以选定代表人。将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混在一起,这是造成本案既不像代表人诉讼也不是共同诉讼的直接原因。 (三) 有媒体将该案称为“首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集团诉讼案”,其实是不准确的。集团诉讼是存在于美国的一种群体性诉讼制度,其特殊性在于:没有参加权利登记的人或不知悉案件发生的人,也可以被集团诉讼的代表人代表并受益,其公益诉讼的成分较浓,法院有利于权益受损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判决对于未提出主张的人具有溯及力。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独立的当事人制度,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也不同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一般是全体当事人都参加诉讼,无须选定代表人,不同于美国的集团诉讼之处在于,它要求所有受害人进行权利登记,法院判决的利益只在已知的债权人中分配。 在法院依法审理大庆联谊案之时,我们为股民权益终将得到维护感到欣慰,同时希望以后类似“分组审理”不再重演,让股民的诉讼成本尽可能降低。这样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是司法为民的真正体现。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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