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学生溺水身亡 学校遭遇巨额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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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2:48 新华网 | ||
6月24日是福州市双虹小学期末考试的日子,四年级学生林一(化名)和其他两名同学,利用中午吃饭的时间去十三中附近的闽江玩耍。可谁也想不到,就在这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里,林一不幸葬身江中。 林一的死让其生父、舅舅和母亲以及双虹小学陷入了一场有关巨额索赔的拉锯战。林一的骨灰安置问题、林一的监护权都在这场拉锯战中显露出来。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教育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在解决这一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过该报记者与各方接触,初步了解了纠纷的情形。 死亡经过 结合26日对翁先生以及双虹小学负责人的采访,记者初步了解了林一当初溺水的经过。 6月24日,双虹小学期末考试。一段时间以来都在学校吃午饭的林一拿了母亲给的零用钱出校吃饭。后来与两个同学到十三中附近的闽江边戏耍。大约下午2点左右,江边群众发现林一的书包,但未见到其本人,便马上与学校和林一父母联系。接到通知后,学校领导以及老师迅速赶到现场并请水上派出所进行打捞。直到6月27日傍晚,林一的尸体才在马江附近被发现。 双虹小学负责人说:“由于林一的尸体已经腐烂,加上没有凶杀迹象,马尾民政局便对尸体进行了火化。” 但学校没有料到,这之后发生的事情让他们感到异常头疼。 生父要求学校给孩子买墓地 26日,林一的生父翁先生讲述了自己特殊的家庭情况。 林一满月后,翁先生和林女士离婚。法院考虑到孩子还要哺乳,便将孩子暂时判给母亲。翁先生每月交50块钱的抚养费给前妻,后由于林女士拒绝翁先生探望林一便停止抚养费。 翁先生40多岁,目前下岗,靠打杂工生活。他说:“我只有这么一个孩子,以后我老了怎么办?现在我没有别的要求,就是让学校出钱将孩子的骨灰安葬在陵园。” 据记者了解,林一的骨灰现在仍然在殡仪馆存放,没有正式安葬,翁先生对此一直耿耿于怀。他还告诉记者,当初法院本来将孩子判给他,但为了哺乳方便便让林女士抚养。按他的说法,孩子不到16岁,就不能决定孩子的归属,所以他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上有处置的权利。 翁先生说:“林一中午都寄在学校,出了事情,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让学校买墓地已经是最低的要求了。” 双虹小学负责人26日在接受采访时说,翁先生的要求非常无理,学校在这件事上一点责任也没有。孩子的善后应该由亲属来承担,怎么能让学校给孩子买墓地? 舅舅要求学校赔偿16万 和翁先生的事情还没了,林一的舅舅也开口了,要求学校赔偿16万。 学校负责人重申,学校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责任。但林一毕竟是学校的学生,出了这样的事学校出于情理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事情发生后,学校要林一的舅舅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进行协商。但在7月25日,林一的舅舅向学校开口要16万,校方以要求不合理为由拒绝。 学校有没有责任? 翁先生咬定学校有责任,并告诉记者,他已经聘请了律师。如果要求没得到满足,他将到法院起诉。据了解,林一的舅舅也请了律师。 翁先生认为学校有责任的理由是,林一在学校寄宿(经记者核实,实际上是寄膳)。在这期间,学校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责任。作为亲生父亲,有责任为孩子讨个说法。 校方负责人认为,第一,林一是曾在学校寄膳过一段时间,但事发当日并没有在学校用餐,而且寄膳这件事并没有书面协议,因此学校没有监管的义务;第二,学校针对游泳的事情已经以通知的方式向学生公布提醒,严令不准去江边玩耍,林一具备对通知内容和后果的认知能力;第三,林一属于自行离校,而且是在学生放学后。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学校就不能充当监护人的角色。如果是学生因受到体罚或委屈离开学校,那学校肯定要承担责任。可这个假设并不成立。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能发挥什么作用 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界定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者。《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而双虹小学处理此事的依据正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这一纠纷的焦点集中在林一的寄膳问题上。翁先生认为,既然交钱给学校吃饭,那学校要保护学生在这段时间内的安全。校方则认为,寄膳是照顾很多离家比较远的学生,并没有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此外林一是放学后出事的。校方还认为,林一的监护人是林女士,翁先生无权处理此事。 校方表示,教育局已经在协调此事,如果调解不成功,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校方负责人还表示,学校马上要开学,林一的舅舅在开学时可能会来解决此事。(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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