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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和最大个人经济犯罪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2:50 外滩画报

  女老总为情夫坠入22亿深渊个人经济

  外滩特约记者 任一游/报道 2003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号称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和最大个人经济犯罪案的“余卉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其情夫利益而与之共同策划挪用、贪污公款总计达22亿元人民币之巨的原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余卉,被认定均不构成以上两条罪名,其犯罪性质应属玩忽职守和为亲友非法牟
利,给国家财政造成的损失约610万元。因此,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余卉有期徒刑9年,同时,处罚金30万元。

  历经4年多检控程序的“金融大案”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第一回合的博弈,郁闷的不仅仅是云南省检察院。据悉,云南省检察院已经提出抗诉。而被情人在关键时刻抛弃的余卉,目前已经委托其辩护人提出了上诉。(余卉案事发后,另一位重要犯罪嫌疑人刘朝坤,也就是余卉情人畏罪潜逃。3年后,2001年才在丽江被抓获归案。还未进入审判程序。)

  两位老总的“简单爱情”

  1998年3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的一封举报信,信中称:现任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余卉与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朝坤伙同把昆明营业部为客户代保管的有价证券7000多万元挪到银行,为刘朝坤做抵押贷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成立于1994年,由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云南省建行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的。当时,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没有派人管理该营业部,领导力量由省建行派人担任。原云南省建行任业务员余卉成为了该营业部的副经理。之后于1995年升任总经理。余卉迅速升迁的秘密现在无从探知,不过据余卉的同事称,当初余卉到省建行时,靠的是电大会计专科的文凭。同时余卉是个非常要强的女人,天生极具白领气质。(余卉1963年生于昆明,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两年。后就读于电大会计专科,取得大专文凭,进入省建行任一般业务员。)

  虽然中年的余卉在“仕途”上春风得意,但由于其“女强人”的形象已经在云南证券业内根深蒂固,对很多男性来说都很不好接近,因此,感情上长年都还没有归宿。1994年2月,还在余卉任营业部副经理期间,她认识了做钢材生意的刘朝坤。刘朝坤凭着精明强悍的处世作风和工作态度,给余卉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很快,他们就感到彼此正是对方一直在苦苦寻找的那种“需要”,渐渐开始彼此“信任”和“赏识”起来。

  “刘朝坤有个在证券公司做总经理的情妇”这一消息还是不胫而走,成为圈子里尽人皆知的“秘密”。傍上余卉这座“金山”后的1995年1月,刚刚上任不久的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朝坤,做成自己的第一笔大单。当时,两人共同策划,刘朝坤“卖”给营业部1994年2年期国库券500万元。但实际操作却是营业部付出款后,南山公司并不支付债券,同时签订一份不同时间的南山公司向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购买相同数量的同种债券的合同,事实上并未发生债券买卖。至1998年4月,余卉将营业部5265万余元的资金提供给刘,刘利用这些钱,进行了新股申购和其他经营活动。从此有圈内人士支持的“金融投资”,成为了刘朝坤的主营业务。

  余卉始终认为她为情夫所做的一切仅仅是违规而不是违法,只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朋友,“违规毕竟是违规,全国都在违规,又不是昆明一家。”

  检察机关的“特别调查”

  接报后,昆明市检察院感到案情重大,经过初步核查,便决定对余卉、刘朝坤进行立案侦查。在对案件的初步调查中,检察机关就发现此案涉及金额达数亿之巨,必须立即对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进行全面查账。

  由于发生在证券行业的这个案件专业性非常强,涉案人员违规操作的手段非常多也非常复杂。融券、透支申购、证券回购、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等等一大堆专业术语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为此除了请证券方面的专家把关外,还特别请了9个注册会计师,就案件作了历时1年多的司法会计鉴定。另外,检察机关在调查时不得不请计算机方面的专家专门设计了一个软件程序,对案件中大量透支申购股票交易中保存的六万条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处理。如果要是把这六万多条信息装订成卷宗的话,每个卷宗按两百页计算,那么将有三百多本卷宗。

  检察院经过调查后认为,从1995年1月至1998年11月间,余卉和刘朝坤、刘朝忠共谋采取申购新股、签订虚假抵押贷款合同、虚构证券买入、证券回扣及融券的方式,将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的资金21亿9千万元挪出,归刘朝坤兄弟经营的南山公司进行赢利。

  在云南证券业,余卉确实可算是一个重量级的“人物”。但放眼全国证券行业,她却实在只是一个“小头目”而已,何以在这个位子上的她能制造出全国轰动的“头号证券大案”呢?

  业内人士分析,证券业在我国的发展只有10多年的时间,由于其发展速度快,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法规不健全和相对滞后的状况,这就给少数不法从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受利益的驱动,他们抓住时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进行股票违法炒作。作为证券业的一个领导人物,余卉对这些情况再清楚不过,而这些情况却成为了案发后她为自己进行辩解的理由。

  同时余卉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也非常经典,可谓集全国证券公司违规、违法手段之大成,有5种之多。主要包括:1、用直接透支的方式申购股票:1997年1月至12月,余卉将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的资金提供给刘朝坤、刘朝忠,刘氏兄弟以他人的名字开立了946个账户,以透支的形式进行新股申购。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1996年就作出的规定: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透支申购股票,也不得为客户进行透支申购。2、在1995年7月至1997年4月,余卉与刘朝坤、刘朝忠签订虚假的抵押贷款合同,在南山公司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先后将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的资金3.11多亿元融资给刘氏兄弟使用。这种做法违背的则是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证券经营机构不能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规定。3、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是违规的行为,但1995年12月至1998年3月,经余卉安排,刘朝坤、刘朝忠将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为客户代保管的有价证券1100万元挪去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余卉这样说:透支申购股票在整个证券界是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委虽然曾三令五申地规定,不许给客户透支,但我想这不是专门针对我们昆明营业部一家的吧?中国有句俗话“法不责众”,大家都这么做了,如果我们这一家不这么做,就会面临着亏损,甚至倒闭的厄运,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她违反规定的目的,是为公司利,那她就是违规操作;但她的目的却是为了让刘朝坤利,从这一目的上来看,她就是个人犯罪。”对此,一位检察人员说。

  人民法院的“漫长审判”

  余卉案涉案金额之巨在全国实属罕见,因此案件惊动了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被列为专案之一。这起案件的审理,对全国证券业来说都具有极其典型的意义。

  2000年10月中旬,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这起该院历史上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也是全国证券业最大的案件。由于此案所受的关注程度高,该院在开庭当天,突然临时决定把地点改在五华区法院的大法庭,以至于赶往中院旁听和采访的大量群众和记者均扑了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卉及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朝忠(注:当时刘朝坤仍在逃)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指控涉案金额分别为219232.2792万元和1860.3万元,总计超过22亿元。对这起案件是违规还是犯罪的界定上,检察人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余卉作为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的总经理,是国家工作人员,她把国泰证券公司的资金挪用给刘朝坤进行炒股,这是进行营利活动。她的这个行为,是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要件的,因此,认定她是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针对这两项罪名的指控,余卉的两位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借巨额款项给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是营业部的经营行为,非被告个人行为,而且,营业部已经向对方收取了相应利息,对余卉个人来说,她也并不曾在其中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指控挪用公款与事实不符。至于营业部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其他公司,同样是一种经营行为,不存在余卉与他人共同侵吞了股票转让利润的问题。另外,营业部和南山企业公司共同出资合作炒股,应该风险共担,营业部为此承担部分炒股损失是正常的。

  刘朝忠的辩护律师则称:云南南山公司和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一直都有业务上的往来,刘朝忠从未与余卉合谋挪用营业部的公款,其在本案中的借款、转款行为,均是在公司安排下的职务行为,故指控缺乏相关证据,是不能成立的。

  原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投资发展部经理苏利源出庭称:1997年,营业部提供资金给南山公司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新股,是余卉提出来的,但当时也为此召开了行政办公会,有他本人、余卉及其他多名中层干部参加。后来所收的利息都交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与南山公司的其他往来业务如证券回购、抵押贷款等,也曾都开过会,做过决议。营业部的融资业务并不仅仅是对南山公司一家而已的。

  审理中,控辩双方均举出了数量巨大的证人证词和其他的证据材料。为支持自己的指控,检察机关出示了好几份权威部门针对余卉任职期间,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所发生的每笔业务而出具的鉴定书。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太大,所涉及到的证券业专业知识又极其复杂,庭审进行得异常艰难而又缓慢,总共开了好几次庭,最近一次是2001年2月13日,当天的审理从早上8点3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旁听群众均已不耐离去,只有众多记者在坚守,以为会有一个判决结果。最终却全部失望而回。余卉案件成为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直到距初次开庭近3年之后的近日,昆明中院才根据被告人余卉的具体犯罪事实的、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了(2000)昆刑经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以上两项罪名,判处余卉有期徒刑共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于另一被告刘朝忠,法院则宣判其无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卉在担任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将单位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网上透支、无偿抵押等方式,借给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朝坤的南山公司使用,又将营业部申购的股票低价转卖给该公司,使该公司获利610万元,这一系列行为具有违法经营、以权谋私、不正当履行职务和滥用职权的严重违法犯罪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但公诉机关指控这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不当的。该院认为,余卉的行为分别触犯的是1997年《刑法》和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玩忽职守罪。

  控辨双方的“无法理解”

  对于中院的判决,控辩双方均表示不可理解。云南省检察院对余卉的情夫刘朝坤的公诉,还一直没有进行审判。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意见书,认为他共涉嫌三项罪名,包括挪用公款、贪污和贷款诈骗。而对于刘朝坤的审理,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余卉案判决结果。现在,余卉一审判决,对于检察院来说无疑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参照这个结果来对刘朝忠进行审理的话,对刘朝坤的量刑很难高于对余卉处罚的尺度。另外,对于案情认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存在巨大差异。据悉,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对(2000)昆刑经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而余卉的辩护人苏建明律师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只表示宽慰。他做了这样的一种计算:如果本案所指控的资金都换成一百元大钞,用载重10吨的大货车来拉,那要10几辆车才装得下;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属实,那么,余卉也足够枪毙10几次。但经过审判认定的犯罪金额却是610万,罪名也由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这两条,变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玩忽职守罪。仅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就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余卉已经委托他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余卉都不愿承认自己有罪,她说:“不管到什么时候,定我有罪也好,无罪也好,我都敢对任何人说,我对国泰问心无愧。”

  律师说法

  记者:本案号称“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比之其他的证券犯罪案件,除了标的巨大外,还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苏建明:“中国证券业头号大案”是媒体在曝光时采用的一种提法,其实,从《刑法》角度讲,这一提法并不确切,因为它的行为指向不是证券交易制度。根据现行《刑法》,破坏证券交易制度的犯罪主要有变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和操纵证券交易罪。本案发生在证券领域,通过当时《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多种经营手段融通资金,虽有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这恐怕是本案的一大特点吧!

  记者:本案公诉机关从不隐讳在办案过程中所遭遇的专业知识方面的困难。作为辩护律师,你有这方面的感慨吗?

  苏建明:我深有同感。接手此案件对任何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挑战,为办好它,我不但穷尽了自己过去在《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运用了自己过去在公司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会计业务等方面的实际操作知识,并及时学习和补充了电子计算机、统计和证券公司日常业务操作等方面的知识,请教了很多专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这些都是值得的,通过办这个案件,自己从中学习到了平时学不到的很多东西。

  记者:通过此案,暴露出了我国证券业内的哪些问题?

  苏建明:证券业在我国是个新兴的行业,我们对它的认识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营行为是超前的,而规范这些行为则相对滞后。本案就是在这个时间差上出现的。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国家不断地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控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加上股民投资意识的理性化,应该说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成熟了许多。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如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和虚假陈述;对券商和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对市场违规者处罚不力;对证券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犯股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不够或者难于操作……

  记者:我们应该从本案中吸取一些什么教训?

  苏建明:从立法的角度看,《刑法》关于证券领域内犯罪所罗列的罪名已经不能囊括目前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犯罪的罪行,不足以抑制新形式的犯罪。此外,在实践中,被列为《刑法》打击对象的,只作了行政处罚,客观上造成了胆大妄为的人在证券领域里的犯罪有恃无恐。对以关联交易手段大肆侵吞公司财产,使小股东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甚至造成了社会一方不稳定的,也基本上不按犯罪对待,而最多作民事处理。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除了加强立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打击证券犯罪,提高《刑法》在证券领域的威慑力以外,培养一批精通商法、精通证券犯罪理论和犯罪表现形式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是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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