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关注“线人”现象:保护“线人”应法律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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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13:56 新华网 | ||
昨天《新快报》推出独家报道《烟草制假者活活打死举报人》后,广州及国内多名专家对“线人现象”予以极大的关注,他们认为“线人”作为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特殊群体,为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特殊的贡献,而且今后“线人”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有必要对其进行关怀,而处于改革前沿的广东应该首倡对“线人”的保护。 国家应予“线人”一定补偿 李建云(法学副教授、高级讲师):从民法上讲,“线人”和有关的工商、公安局等负有特定任务的国家机关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悬赏合同关系。 虽然“线人”会因此获得报酬、奖金等,但是他们是冒着生命危险,从事正义的事业,是与造假者、罪犯等作斗争,所以这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合同。国家作为受益方,按照公平原则,如果“线人”因此受伤甚至死亡,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或精神补偿。 对“线人”的保护应法律化 杨爱斌(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珠江三角洲经济比较发达,而且造假、犯罪活动猖獗,有这样的客观需要,也有经济实力,所以建议广东应该首倡对“线人”的保护。我国对“线人”的保护应该制度化、法律化,要有相应的经费拨款、保护措施、计划等。 叶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法律关于“线人”的问题是空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虽也有一些保护“线人”的措施,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加大对“线人”的保护力度。如果政府不给予“线人”有力的保护,就会导致群众对“线人”敬而远之,不愿意提供线索或作证,这样也会放纵犯罪活动。 严惩报复“线人”的行为 陈长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切地讲,“线人”这种说法在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如果“线人”的行为是为了打假,打击犯罪,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且所采取的侦察取证等手段也应合法。“线人”为了取得犯罪线索而受伤或死亡,受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权和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该严惩不贷。(记者 杜宇轩 闻止)(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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